試圖理解你的孩子撫養權案件中使用的法律術語,你感到沮喪嗎? 例如,您是否需要明確的聯合法定監護權定義,以便您了解它與聯合實體監護權的不同之處? 你並不孤單,它確實會令人困惑。 以下是您需要了解的關於聯合法定監護權意義的信息,以及此特定類型監護權的利弊:
聯合法定羈押定義
聯合法定監護意味著父母雙方都有法定權力為孩子做出重大決定。 這些包括關於教育,宗教和醫療保健的決定。
父母也應該意識到,合法監護與實際監護是分開的。 換句話說,共同父母有可能分享合法監護權,但不共享實際監護權。 因此,父母不應將聯合法定羈押的裁決解釋為表明法院可能也授予聯合實體羈押。 即使孩子主要與父母一方居住並與另一方定期探視,父母也常常分享法定監護權。
優點
考慮到他們的託管方案的父母應該考慮以下聯合法律監管的“優點”:
- 共享法定監護權的父母必須繼續相互溝通,以達成共同決定。 即使父母一方或雙方最初不願意,結果對孩子來說也是非常有益的。
- 隨著時間的推移,父母在學會共同合作時可以達到一定的效果。
- 孩子們通常會因看到他們的父母與他人真誠互動而受益,理想地表明妥協並以健康的方式解決分歧意味著什麼。
- 育兒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可能會有前後波動(想想:十幾歲的年紀)。每個家庭都會經歷這個過程,當它發生時,你的同伴的投入可能不僅是積極的,也是受歡迎的。 對於圍繞教育和醫療保健的重大決定尤其如此。
缺點
- 通常很難就重要決策進行合作。 對於它應該是什麼樣子或者什麼是成功意味著什麼都沒有“路線圖”。
- 有些時候,在做出決定之前彼此磋商是不切實際的。
- 許多家長抱怨說系統有時可能被操縱。 例如,當一位家長認為對方“必須”做他們想做的事,因為他們共享合法的監護權。
- 強迫兩個家長合作並不能保證他們會表現出愉快的表現或者表現出良好的共同溝通技巧。
聯合法律監管工作最好
對於那些已經表現出願意相互合作為孩子做出重要決定的父母來說,聯合法律監護是最理想的。 根據我的經驗,當父母雙方都對另一方不懷怨恨或拒絕溝通時也是最好的 - 不幸的是發生了這種情況。
另一方面,法院應當小心,在父母不可靠或有“退房”和長時間不接觸的情況下,不要指定聯合法定監護權。 溝通技巧對於使這種類型的兒童監護安排起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父母雙方都不在場,交流技能可以快速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