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體罰的演變

以及它如何影響寄養兒童

在學校和家中,體罰(CP)是指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教育管理者試圖通過使孩子感到身體不適或疼痛來阻止不想要的行為。 體罰包括打屁股 ,拍打小孩,並用開放的手,拳頭或物體(如皮帶,開關,電線,槳,板或蒼蠅拍)毆打。

雖然美國最高法院於1977年裁定體罰仍然是學校的合法懲罰形式,但只要禁止毆打或划槳,地方立法就可以凌駕於此法令之上。

但在家庭中,尤其是在決定對寄養兒童適當的紀律處分時,規定何種形式的體罰不被視為虐待兒童的規則因州和地方管轄而異。 體罰還包括扭轉耳朵,將熱醬放在孩子的舌頭上,將孩子鎖在房間裡,將孩子捆綁在一起,甚至要求孩子過度用力運動或不讓孩子前往廁所。

不斷演變的CP的社會理解

自1977年最高法院的判決以來,許多州和地方機構都制定了新的規定,規定虐待兒童時應對虐待兒童採取懲戒措施。

只有31個州以及華盛頓和波多黎各在學校實施了禁止體罰的規定,在其他19個州仍然允許繼續實行體罰,但只有阿拉巴馬州,阿肯色州和密西西比州仍然會經常採用這種形式的紀律處分。

格魯吉亞,路易斯安那州,密蘇里州,俄克拉荷馬州,田納西州和德克薩斯州,特別是在農村小城鎮,仍然常常使用這種形式的懲罰,但程度較輕。

加拿大,肯尼亞,南非,新西蘭和幾乎所有的歐洲國家都已經徹底禁止了這種做法。

近年來,國際人權機構一直在推動世界各地更嚴厲的立法,以任何形式防止兒童成為不正當暴力的主體。

即使早在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全世界的國家都聚在一起“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忽視或疏忽的待遇,虐待或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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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不適合寄養兒童

使用體罰不適合寄養兒童,特別是因為許多收養的兒童已經在其出生的家中遭受虐待和忽視。

虐待有時會讓孩子對疼痛有高度的忍耐力。 一個沮喪的照顧者可能會以打小孩為出發點,但是當他們沒有得到他們從孩子那裡得到的回應時,就開始越來越難受。 此外,體罰還可能帶來對過去虐待的不良記憶,或阻止兒童與寄養父母或養父母建立關係。

許多兒童行為心理學家認為,當紀律處於憤怒和痛苦時期,所需的生命教訓就不會得到教育,體罰往往會讓孩子焦慮加重,無法相信父母的數字。

對於許多新的養父母或養父母來說,不允許毆打一個孩子可能很難理解,因為我們大多數人都是被毆打的父母撫養的。 是的,我們大多數人都“沒問題”,希望上面的觀點有助於理解為什麼打屁股或其他形式的體罰不是被虐待或被忽視的孩子的最佳利益,或者是寄養家庭或收養家庭的最佳利益正試圖附著在孩子身上。

然而,當涉及寄養和收養父母的紀律時,還有其他幾種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