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教育法案
2004年修訂的“殘疾人教育法”規定了殘疾兒童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特定權利。
程序保障
程序保障為學校提供以下要求的最低指導:
- 事先通知會議和提議的決定
- 查看學生記錄
- 個性化教育計劃(IEP)團隊的職能
- 評估和獨立評估
- 家長參與 IEP團隊會議和家長同意
- 提交正式投訴, 調解,正當程序聽證和上訴
- 臨時替代教育環境
- 學科
- 家長將子女安置在私立學校
- 民事訴訟
- IEP的發展
- 安置決定和最不嚴格的環境
- 特別設計的指導和相關服務
家長權利屬於父母並有利於兒童
根據IDEA,孩子的父母擁有孩子的教育權利。 父母保留這些權利,直到發生下列情況之一:
- 該孩子根據其國家規定達到成年年齡
- 父母或監護人的權利通過法院程序終止,例如父母的精神不健全和虐待,忽視和遺棄兒童
- 一位家長在離婚令或解決方案中獲得教育決策權(有些情況下)
在達到成人年齡時,殘疾青年保留其在IDEA下的權利,直至或除非發生以下情況之一:
- 他畢業
- 他21歲時從他的學校課程中過時了
- 他輟學或成為家庭教師
(但是,學區會定期發送提醒信息給學生和家長或監護人,如果兒童重新註冊,他們可以獲得特殊教育計劃。如果孩子重新註冊,他的權利仍然存在,直到他畢業或退休程序。)
- 他在法庭上被認為合法無能
(如果一名年輕成人被發現無能,則權利歸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如果沒有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法院可指定一名個案經理監督成年人的生活。)
如果可能的話,學校必須向家長或監護人提供他們的母語權利,或提供口譯服務,以確保家長了解他們。